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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,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,是否合法合理?

发布者:admin发布时间:2023-10-13访问量:18329

根据中国法律,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,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是不合法合理的。

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外,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,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是不被支持的。

当借款无法追回时,可以尝试通过以下方式处理:

  • 积极与对方协商,催促其履行债务。
  • 凭证据和对方信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。
  • 凭证据和对方信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。
  • 法院应结合借贷事实来判断,如果借款方长期未支付利息,明显不符合常理,可以认定双方存在支付利息的约定。

    民间借贷不付利息可以起诉借款不还利息,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诉讼。出借人应当提供借据、收据、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。

  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,具有以下情形之一,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:

  • 以向其他企业、组织借款为目的,从事经营活动;
  • 以投资、理财、赌博等非法经营活动获取巨额利益;
  • 以提供虚假借款名义与他人订立借贷合同进行诈骗;
  • 法律法规禁止订立的其他情形。
  •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法释的规定,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。

    依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,债权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。

    在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,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是不合法合理的。如遇到债务无法追回的情况,可以通过协商、申请支付令和起诉等程序来解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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